一、当前多层级股权架构设计的普遍情况
近期,本人参与了一些企业的多层级股权架构设计,也研究了如“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DeepSeek)”这些知名企业的股权层级结构。通过分析发现,现在市场上有许多从事“多层级股权架构设计”服务的咨询公司的设计,总感觉他们存在一些问题:
1.许多设计让人感觉是“照猫画虎”
现在许多设计方案感觉是按照一些知名企业的模板“依样画葫芦”,体现不出设计方案能给企业带来那些利益,甚至有些是“画虎不成反类猫”(如下文的实战案例的原方案)。
2.没有引入注册税务师进行涉税风险规避设计
有些较好的设计有经营风险阻断设计,但对税务风险、财务风险的阻断体现不出来,主要原因是许多顾问公司的设计是由富有经验的原企业管理人员设计,但是,主些设计明显看出是没有财务与税务专家参与,导致设计方案不完美。
3.缺少长远规划,没有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
我们在设计时通常要考虑客户企业未来最少10年的战略目标,甚至有些方案我们是考虑到投资人最少两三代后人的传承问题,即按经营百年企业设计,同时利用股权设计,起到激励员工作用。但我见许多案例只是满足投资人的多层级股权要求,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二、当前多层级股权架构设计的缺陷
1.只注意对实体企业的控制
许多设计方案是按照客户对实体企业的控制要求设计,只单一的满足客户对实体企业的控制,没有考虑风险控制。如下文的实战案例的原股权结构。
2.有些考虑了经营风险的规避没有考虑财务与税务风险的规避
有些设计方案有考虑经营风险阻断,但没有体现方案中存在节约纳税或获得税收利益、降低财务成本与风险等设计内容。
3.没有考虑投资人的财富传承
许多设计方案只满足客户的当前需求,没有更长远的考虑,如何从多层级股权设计中满足经营“百年企业”的要求,即投资者(客户)如何将其企业传承到下一代、下下一代等问题。
4.对自然人投资者保护不足一旦分红需立即纳税
许多设计没有保护自然人投资者的利益,设计方案简单到自然人投资者直接投资实体企业,因而面临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深圳某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因有几千万未分配利润,面临要缴纳近千万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想减少纳税额的方案难度较大。
5.没有利用股权架构对员工实施激励
多层级股权架构设计还可以通过架构设计,达到实施员工激励的目的,许多设计方案只体现出规避经营风险向投资者传递,但没有体现出对员工实施激励这个作用。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
1.目的:价值最大化 经营低风险!
价值最大化是指:
⑴投资人多赚取最终的税后利润,即缴纳各种税费后,投资人可到手的实际利润;
⑵投资人获取的其他非货币利益,如名誉、资源、机会、技术进步、提高绩效、改善管理等。
经营低风险是指:
⑴不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包括:没收财产、加收滞纳金、罚款、取消待遇、限制权力、刑事处罚等;
⑵规避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包括:税务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2.税收策划的含义
主 体:纳税人(不是税务师)
客 体:纳税人的所有经济活动
前 提: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律(偷税广义来讲也是筹划但违法会得不偿失)
表现形式:节省税款、增加利润、获得税收利益和其他非税收利益
实 质: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过程低风险
四、实战案例
这里讲述一个顾问组的实战案例。
1.在深圳有这样的一个某集团企业原来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
⑴三个自然人在深圳共同投资于一个“A管理有限公司”(低经营风险企业,起防火墙作用即防范风险向自然人股东传递),股东甲占49.76%股权、乙占44.24%股权、丙占6%股权;
⑵“A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投资子公司B有限公司(实体企业);
⑶子公司B有限公司又全资投资孙公司C有限公司(实体企业)。
2.该集团的股权架构较为简单,但我们分析后认为存在下列风险问题
⑴子孙公司被投资人100%控股,一旦财务管理不到位,将产生母子公司资产混合,子公司的各类风险直接向母公司传递;
⑵A管理公司的股东全是自然人,一旦分红,需立即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延迟缴纳余地,即存在纳税风险;
⑶目前的股权结构没考虑投资人的财富传承问题,即存在永续经营困难风险;
⑷没有考虑利用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激励,即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⑸股东股权比例不合理(甲占49.76%股权、乙占44.24%股权、丙占6%股权),一旦甲、乙两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所有重大的经营决策均无法通过(按《公司法》必须有2/3以上股权通过方有效),即存在决策内耗风险。
我们顾问组给客户提出了改造方案,实现以下目标:
五、实战案例是如何体现税收筹划的思想
1.“爷公司”A管理公司由自然股东改为“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小股东)”或全部是“企业股东”,这样改造的目的是:
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分红,取得分红的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持股可获得税收利益;
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需立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现改为向家族财富管理公司分红,自然人股东需在家族财富管理公司向其分红时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起到合法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⑶家族财富管理公司是用于将来自然人投资人向其子孙传递财富的工具,是通过子孙加入到家族财富管理公司并通过股权“继承”或“赠送”方式传递,避免了将遗产直接让子孙继承可能面临征收“遗产税”的风险;
⑷通过家族财富管理公司阻断了子孙直接干预B、C两个实体公司的经营运作,保证实体公司的运行平稳。
2.“爷公司”A管理公司和实体公司B对实体公司C的100%股权投资更改为“企业+持股平台(企业)”对子公司B和孙公司C进行投资的模式,这样改造的目的是:
⑴通过双投资主体,分散了单一投资主体存在的被投资主体的风险传递;
⑵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并利用持股平台用于员工激励;
⑶通过持股平台接纳员工投资,避免了员工直接投资于子公司B和孙公司C对原股东产生的股权稀释和冲击,维持了原股东对子公司B和孙公司C的控制。
3.调整甲乙自然股东在A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令其中一人(或“家族财富管理公司”)持股比例达2/3以上,以保证集团的决策能顺畅执行,规避因内耗可能带来的决策风险损失。